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 10648—1999《飼料標簽》。
本標準與GB 10648—1999相比,主要技術內容差異如下:
——修訂完善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見第1章)。
——增加了飼料、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等術語的定義(見3.2~3.15);修改了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定義(見3.18);刪除了“保質期”的術語和定義;用“凈含量”代替“凈重”(見3.17),并規(guī)定了凈含量的標示要求(見5.7)。
——增加了標簽中不得標示具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內容的規(guī)定(見4.4)。
——增加了產品名稱應采用通用名稱的要求,并規(guī)定了各類飼料的通用名稱的表述方式和標示要求(見5.2)。
——規(guī)定了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應符合產品所執(zhí)行的標準的要求(見5.3.1)。
——將飼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分為“飼料和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兩部分;將飼料添加劑產品分為“礦物質微量元素飼料添加劑、酶制劑飼料添加劑、微生物飼料添加劑、混合型飼料添加劑、其他飼料添加劑”;對飼料和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進行了修訂、補充和完善;增加了飼料原材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為《飼料原料目錄》中強制性標識項目的規(guī)定;增加了液態(tài)飼料添加劑、液態(tài)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不需標示水分的規(guī)定;增加了執(zhí)行企業(yè)標準的飼料添加劑和進口飼料添加劑應標明衛(wèi)生指標的規(guī)定(見表1、表2)。
——修訂、補充和完善了原料組成應標明的內容(見5.4)。
——增加了飼料添加劑、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和維生素預混合飼料應標明推薦用量及注意事項的規(guī)定(見5.6)。
——規(guī)定了進口產品的中文標簽標明的生產日期應與原產地標簽上標明的生產日期一致(見5.8.2)。
——保質期增加了一種表示方法,并要求進口產品的中文標簽標明的保質期應與原產地標簽上標明的保質期一致(見5.9)。
——將貯存條件及方法單獨作為一條列出(見5.10)。
——用“許可證明文件編號”代替“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見5.11)。
——增加了動物源性飼料(見5.13.1)、委托加工產品(見5.13.3)定制產品(見5.13.4)進口產品(見5.13.5)和轉基因產品(見5.13.6)的特殊標示規(guī)定。
——補充規(guī)定了標簽不得被遮掩,應在不打開包裝的情況下,能看到完整的標簽內容(見6.2)。
——附錄A增加了酶制劑飼料添加劑和微生物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保證值的計量單位。
本標準由全國飼料工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 76)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飼料工業(yè)協(xié)會、全國飼料工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黎文、沙玉圣、粟勝蘭、武玉波、楊清峰、李祥明、嚴建剛。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 10648—1988、GB 10648—1993、GB 10648—1999。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標簽標示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和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商品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包括進口產品),不包括可飼用原糧、藥物飼料添加劑和養(yǎng)殖者自行配置使用的飼料。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0647 飼料工業(yè)術語
GB 13078 飼料衛(wèi)生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GB/T 10647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飼料標簽 feed label
以文字、符合、數(shù)字、圖形說明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內容的一切附簽或其他說明物。
3.2 飼料原料 feed material
來源于動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礦物質,用于加工制作飼料但不屬于飼料添加劑的飼用物質。
3.3 飼料 feed
經工業(yè)化加工、制作的供動物食用的產品,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3.4 單一飼料 single feed
來源于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礦物質,用于飼料產品生產的飼料。
3.5 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feed additive premix
由兩種(類)或者兩種(類)以上營養(yǎng)性飼料添加劑為主,與載體或者稀釋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包括復合預混合飼料、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維生素預混合飼料。
3.6 復合預混合飼料 premix
以礦物質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營養(yǎng)性飼料添加劑為主,與其他飼料添加劑、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營養(yǎng)性飼料添加劑的含量能夠滿足其適用動物特定生理階段的基本營養(yǎng)需求,在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或動物引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3.7 維生素預混合飼料 vitamin premix
兩種或兩種以上維生素與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維生素含量應滿足適用動物特定生理階段的維生素需求,在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或動物引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3.8 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 trace mineral premix
兩種或兩種以上礦物質微量元素與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礦物質微量元素含量能夠滿足其適用動物特定生理階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或動物引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3.9 濃縮飼料 concentrate feed
主要由蛋白質、礦物質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
3.10 配合飼料 formula feed;complete feed
根據養(yǎng)殖動物營養(yǎng)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
3.11 精料補充料 supplementary concentrate
為補充草食動物的營養(yǎng),將多種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
3.12 飼料添加劑 feed additive
在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yǎng)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3.13 混合型飼料添加劑 feed additive blender
由一種或一種以上飼料添加劑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屬于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飼料添加劑產品。
3.14 許可證明文件 official approval document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以及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的統(tǒng)稱。
3.15 通用名稱 common name
能反映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的真實屬性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定的產品名稱。
3.16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 guaranteed analysis of product
在產品保質期內采用規(guī)定的分析方法能得到的、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成分值。
3.17 凈含量 net content
去除包裝容器和其他所有包裝材料后內裝物的量。
3.18 藥物飼料添加劑 medical feed additive
為預防、治療動物疾病而摻入載體或者稀釋劑的獸藥的預混合物質。
4 基本原則
4.1 標示的內容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規(guī)定。
4.2 標示的內容應真實、科學、準確。
4.3 標示內容的表述應通俗易懂。不得使用虛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誤解的表述,不得以欺騙性表述誤導消費者。
4.4 不得標示具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內容。但飼料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可以對所添加的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作用加以說明。
5 應標示的基本內容
5.1 衛(wèi)生要求
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應符合相應衛(wèi)生要求。飼料和飼料原料應標有“本產品符合飼料衛(wèi)生標準”字樣,以明示產品符合GB 13078的規(guī)定。
5.2 產品名稱
5.2.1 產品名稱應采用通用名稱。
5.2.2 飼料添加劑應標注”飼料添加劑”字樣,其通用名稱應與《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的通用名稱一致。飼料原料應標注“飼料原料”字樣,其通用名稱應與《飼料原料目錄》中的原料名稱一致。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和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通用名稱應與農業(yè)部相關公告的名稱一致。
5.2.3 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的通用名稱表述為“混合型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規(guī)定的產品名稱或類別”,如“混合型飼料添加劑 乙氧基喹啉”、“混合型飼料添加劑 抗氧化劑”,如果產品涉及多個類別,應逐一標明;如果產品類別為“其他”,應直接標明產品的通用名稱。
5.2.4 飼料(單一飼料除外)的通用名稱應以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復合預混合飼料、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或維生素預混合飼料中的一種表示,并標明飼喂對象??稍谕ㄓ妹Q前(或后)標示膨化、顆粒、粉狀、塊狀、液體、浮性等物理狀態(tài)或加工方法。
5.2.5 在標明通用名稱的同時,可標明商品名稱,但應放在通用名稱之后,字號不得大于通用名稱。
5.3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
5.3.1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應符合產品所執(zhí)行的標準的要求。
5.3.2 飼料和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的標示要求,見表1。
表1 飼料和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的標示要求
序號 | 產品類別 |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 | 備注 |
1 | 配合飼料 | 粗蛋白質、粗纖維、粗灰分、鈣、總磷、氯化鈉、水分、氨基酸 | 水產配合飼料還應標明粗脂肪,可以不標明氯化鈉和鈣 |
2 | 濃縮飼料 | 粗蛋白質、粗纖維、粗灰分、鈣、總磷、氯化鈉、水分、氨基酸 | |
3 | 精料補充料 | 粗蛋白質、粗纖維、粗灰分、鈣、總磷、氯化鈉、水分、氨基酸 | |
4 | 復合預混合飼料 | 微量元素、維生素和(或)氨基酸及其他有效成分、水分 | |
5 | 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 | 微量元素、水分 | |
6 | 維生素預混合飼料 | 微量元素、水分 | |
7 | 飼料原料 | 《飼料原料目錄》規(guī)定的強制性標識項目 | |
序號1、2、3、4、5、6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中氨基酸、維生素及微量元素的具體種類應與產品所執(zhí)行的質量標準一致。 液態(tài)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不需要標示水分。 |
5.3.3 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的標示要求,見表2.
表2 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的標示要求
序號 | 產品類別 |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 | 備注 |
1 | 礦物質微量元素飼料添加劑 | 有效成分、水分、粒(細)度 | 若無粒(細)度要求時,可以不標 |
2 | 酶制劑飼料添加劑 | 有效成分、水分 | |
3 | 微生物飼料添加劑 | 有效成分、水分 | |
4 | 混合型飼料添加劑 | 有效成分、水分 | |
5 | 其他飼料添加劑 | 有效成分、水分 | |
執(zhí)行企業(yè)標準的飼料添加劑產品和進口飼料添加劑產品,其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還應標示衛(wèi)生指標。 液態(tài)飼料添加劑不需標示水分。 |
5.4 原料組成
5.4.1 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應標明主要飼料原料名稱和(或)類別、飼料添加劑名稱和(或)類別;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應標明飼料添加劑名稱、載體和(或)稀釋劑名稱;飼料添加劑若使用了載體和(或)稀釋劑的,應標明載體和(或)稀釋劑的名稱。
5.4.2 飼料原料名稱和類別應與《飼料原料目錄》一致;飼料添加劑名稱和類別應與《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一致。
5.4.3 動物源性蛋白質飼料、植物性油脂、動物性油脂若添加了抗氧化劑,還應標明抗氧化劑的名稱。
5.5 產品標準編號
5.5.1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應標明產品所執(zhí)行的產品標準編號。
5.5.2 實行進口登記管理的產品,應標明進口復核檢驗報告的標號;不實行進口登記管理的產品可不標示此項。
5.6 使用說明
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應標明飼喂階段。濃縮飼料、復合預混合飼料應標明添加比例或推薦配方及注意事項。飼料添加劑、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和維生素預混合飼料應標明推薦用量及注意事項。
5.7 凈含量
5.7.1 包裝類產品應標明產品包裝單位的凈含量;罐裝車運輸?shù)漠a品應標明運輸單位的凈含量。
5.7.2 固態(tài)產品應使用質量標示;液態(tài)產品、半固態(tài)或粘性產品可用體積或質量標示。
5.7.3 以質量標示時,凈含量不足1kg的,以克(g)作為計量單位;凈含量超過1kg(含1kg)的,以千克(kg)作為計量單位,以體積標示時,凈含量不足1L的,以毫升(ml或ml)作為計量單位;凈含量超過1L(含1L)的,以升(L或l)作為計量單位。
5.8 生產日期
5.8.1 應標明完整的年、月、日。
5.8.2 進口產品中文標簽標明的生產日期應與原產地標簽上標明的生產日期一致。
5.9 保質期
5.9.1 用“保質期為___天(日)或___月或___年”或“保質期至:___年___月___日”表示。
5.9.2 進口產品中文標簽標明的保質期應與原產地標簽上標明的保質期一致。
5.10 貯存條件及方法
應標明貯存條件及貯存方法。
5.11 行政許可證明文件編號
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應標明行政許可證明文件編號。
5.12 生產者、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
5.12.1 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應標明與行政許可證明文件一致的生產者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及其郵政編碼、聯(lián)系方式;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應標明與營業(yè)執(zhí)照一致的生產者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及其郵政編碼、聯(lián)系方式。
5.12.2 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除標明上述相關信息外,還應標明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5.12.3 進口產品應標明與進口產品登記證一致的生產廠家名稱,以及與營業(yè)執(zhí)照一致的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銷售機構或代理機構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和聯(lián)系方式等。
5.13 其他
5.13.1 動物源性飼料
5.13.1.1 動物源性飼料應標明源動物名稱。
5.13.1.2 乳和乳制品之外的動物源性飼料應標明“本產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
5.13.2 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產品
5.13.2.1 應在產品名稱下方以醒目字體標明“本產品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
5.13.2.2 應標明所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5.13.2.3 應標明本產品中藥物飼料添加劑的有效成分含量、休藥期及注意事項。
5.13.3 委托加工產品
除標明本章規(guī)定的基本內容外,還應標明委托企業(yè)的名稱、注冊地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5.13.4 定制產品
5.13.4.1 應標明“定制產品”字樣。
5.13.4.2 除標明本章規(guī)定的基本內容外,還應標明定制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5.13.4.3 定制產品可不標示產品批準文號。
5.13.5 進口產品
進口產品應用中文標明原產國名或地區(qū)名。
5.13.6 轉基因產品
轉基因產品的標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5.13.7 其他內容
可以標明必要的其他內容,如:產品批號、有效期內的質量認證標志等。
6 基本要求
6.1 印制材料應結實耐用;文字、符號、數(shù)字、圖形清晰醒目,易于辨認。
6.2 不得與包裝物分離或被遮掩;應在不打開包裝的情況下,能看到完整的標簽內容。
6.3 罐裝車運輸產品的標簽隨發(fā)貨單一起傳送。
6.4 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有對應關系的漢語拼音及其他文字。
6.5 應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常用計量單位參見附錄A。
6.6 一個標簽只能標示一個產品。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常用計量單位
A.1 飼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計量單位
A.1.1 粗蛋白質、粗纖維、粗脂肪、粗灰分、總磷、鈣、氯化鈉、水分、氨基酸的含量,以百分含量(%)表示。
A.1.2 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升)飼料中含有某元素的質量表示,如:g/kg、mg/kg、μg/kg,或g/L、mg/L、μg/L。
A.1.3 藥物飼料添加劑和維生素含量,以每千克(升)飼料中含藥物或維生素的質量,或以表示生物效價的國際單位(IU)表示,如:g/kg、mg/kg、μg/kg、IU/kg,或g/L、mg/L、μg/L、IU/L。
A.2 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計量單位
A.2.1 酶制劑飼料添加劑的含量,以每千克(升)產品中含酶活性單位表示,或以每克(毫升)產品中含酶活性單位表示,如:U/kg、U/L、或U/g、U/mL。
A.2.2 微生物飼料添加劑的含量,以每千克(升)產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數(shù)或個數(shù)表示,或以每克(毫升)產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數(shù)或個數(shù)表示,如:CFU/kg、個/kg、CFU/L、個/L,或CFU/g、個/g、CFU/mL、個/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