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商務部市場秩序司、商務部流通產業(yè)促進中心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箭、陶宇、金勝社、胡新穎、李歡、方芳。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鮮(凍)畜禽產品專賣店的基本要求、選址與布局、設施設備、管理制度、衛(wèi)生管理、采購與驗收、貯存、銷售、產品追溯和召回、人員管理和標識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鮮(凍)畜禽產品專賣店。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鮮(凍)畜禽產品專賣店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store
以被授權經營鮮(凍)畜禽產品品牌為主的直營、加盟等形式的專賣店。
4 基本要求
4.1 鮮(凍)畜禽產品專賣店應具備合法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流通許可證。
4.2 應有與經營品種相適應的企業(yè)產品授權銷售證書,內容包括授權企業(yè)名稱、標識、編號等相關信息,并在顯著位置向消費者明示。
4.3 銷售的鮮(凍)畜禽產品所附具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其他政府部門相關規(guī)定的安全信息,應在顯著位置向消費者明示。
5 選址與布局
5.1 專賣店應遠離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yè)企業(yè)地段;所選地址遠離污水池、垃圾場(站)、坑式廁所等污染源,環(huán)境整潔;不得有昆蟲孳生的潛在場所。
5.2 營業(yè)場所應與辦公生活等場所隔離。
6 設施設備
6.1 設施要求
6.1.1 應有與經營鮮(凍)畜禽產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固定場所。
6.1.2 專賣店的建筑結構應堅固耐用、易于維修和保持清潔,避免有害動物的侵入和棲息。
6.1.3 應有清洗、消毒用的上下水設施。
6.1.4 應有能保證專賣店經營場所需要的采光照明設施。照明設施如安裝在暴露鮮(凍)畜禽產品的正上方,應使用防爆型照明設施。
6.2 設備要求
6.2.1 應具有與銷售鮮(凍)畜禽產品數(shù)量相適應的冷藏柜、冷凍柜(庫)等設備和合理的設備布局及冷藏、冷凍設備的溫、濕度監(jiān)測儀。
6.2.2 應有現(xiàn)場分割、加工鮮(凍)畜禽產品的場所和工器具??赡芙佑|的設備與用具,應使用無毒、無害、無臭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fā)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
6.2.3 應配備相應的衛(wèi)生清潔和消毒器具。
6.2.4 應對設備性能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
6.2.5 應定期對冷藏、冷凍柜(庫)應當定期清洗、消毒,溫度指示裝置進行校準或校驗。
6.2.6 應有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封閉容器。
7 管理制度
7.1 應建立協(xié)議準入、專賣店管理、索證索票、采購與驗收、銷售臺賬、衛(wèi)生管理、不合格產品追溯和召回、消費者投訴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7.2 應有質量安全控制等相關信息的記錄,主要包括:進貨和驗收記錄、銷售臺賬、消費者投訴、人員檔案和培訓等記錄。
8 衛(wèi)生管理
8.1 應保證經營環(huán)境、設施設備、人員和產品的包裝物,滿足鮮(凍)畜禽產品衛(wèi)生防護要求。
8.2 消毒產品應存放在專庫(柜),有專人保管,使用情況應進行記錄。
8.3 應有預防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的措施。
9 采購與驗收
9.1 應索要供貨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屠宰定點許可證和檢驗檢疫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進口產品及其原料應有《進口產品衛(wèi)生證書》的復印件,并存檔備案。
9.2 應建立合格供貨商檔案,內容包括合格供方的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安全和信用等信息。
9.3 應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或雙方制定的合同(協(xié)議)進行驗收。
9.4 建立進貨和驗收記錄,應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9.5 采購的鮮(凍)畜禽產品的數(shù)量應票、帳、貨相符。貨證不符的應拒收或單獨存放并做好標識;應檢查標識是否清楚、正確。標識不清楚的應單獨存放。
9.6 采購的鮮(凍)畜禽產品,應來源于具有合法資質的屠宰廠(場),經檢驗檢疫合格,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相關證明和標識。
9.7 采購的預包裝畜禽產品其包裝標識應符合GB 7718的要求,并有檢疫檢驗合格標識。
9.8 不得采購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生產經營的產品和其他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畜禽肉。
9.9 對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及時處理,對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應拒收。
10 貯存要求
10.1 鮮(凍)畜禽產品的貯存溫度應符合其品種溫度規(guī)定的要求。
10.2 貯存的無包裝鮮(凍)畜禽產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產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10.3 貯存的產品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定期檢查鮮(凍)畜禽產品的質量和數(shù)量,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產品,并按要求進行處理。
10.4 貯存庫(柜)內應保持整齊清潔,不得存放有礙產品衛(wèi)生、安全的物品或可能造成串味的產品。
10.5 畜禽產品和非畜禽產品應分開儲存。
11 銷售要求
11.1 銷售的產品應分類擺放。
11.2 銷售的產品應控制在保質期內。
11.3 銷售預包裝產品不應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大包裝產品拆封后銷售時應標注原有的生產日期,不得延長保質期。
11.4 超過保質期限或變質的產品應以破壞性方式處理銷毀,并記錄。
11.5 應建立銷售臺賬和消費者退、換貨相關信息的記錄。
11.6 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2 追溯和召回
12.1 應建立從產品供方、加工過程、銷售全過程的可追溯程序,并詳細記錄鮮(凍)畜禽產品購進和銷售的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2.2 應建立鮮(凍)畜禽產品專賣店銷售召回預案。當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安全事故時,確保能追溯和召回產品。如果發(fā)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應根據(jù)追溯程序迅速有效啟動召回方案。主動消除或減輕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果。
12.3 應定期進行召回演習。
12.4 如發(fā)現(xiàn)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應立即向轄區(qū)內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產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xiàn)場,積極配合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任何人不得隱瞞和阻止向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報告。
13 人員要求
13.1 從業(yè)人員應接受與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產品標準、基本衛(wèi)生知識和基本衛(wèi)生防護技能的培訓。
13.2 與畜禽產品直接接觸的人員,每年應進行身體檢查,并具有有效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傳染性疾病。
13.3 應有人員的教育、培訓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3.4 應設置專職或兼職的質量管理人員。其職責如下:
a)負責購進鮮(凍)畜禽產品的驗收、貯存和銷售過程的質量控制。
b)負責對消費者投訴的接待、調查、處理或報告。
c)負責處理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事件時的追溯、召回和與工商、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聯(lián)絡。
d)負責設備性能、溫、濕度指示裝置的進行定期檢查、校準和維護保養(yǎng)。
14 標識管理
專賣店應有明確商業(yè)形象的標識,標識的設計、規(guī)格、顏色應統(tǒng)一,并在固定的位置懸掛。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12年8月1日發(fā)布,2012年1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