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后,從法律層面上加強了食品安全的監(jiān)管,食品安全總體形勢穩(wěn)中向好,但法律條款的有效執(zhí)行尚需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
食品檢驗方法與規(guī)程
列為強制標準不利于公平競爭
依據(jù)《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食品檢驗方法與規(guī)程標準由推薦性標準成為強制標準。但全國政協(xié)委員、北京食品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馮平指出,食品檢驗方法與規(guī)程總體數(shù)量龐大,即便對同一檢測對象,也會因檢測適用范圍不同和檢測手段各異而確有必要同時存在。檢測方法的進步、更新、淘汰較快,新的方法層出不窮。將“食品檢驗方法與規(guī)程”列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既影響標準的創(chuàng)新,不利于檢測行業(yè)的公平競爭,不利于降低檢測成本,也影響了《食品安全法》的嚴肅性。
以檢測方法作為強制標準
具有很大局限性
在提案中,馮平分析認為,在我國原有食品標準體系中,檢測方法標準一直以推薦標準的形式存在。新修訂的標準,檢測方法被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強制執(zhí)行。但以檢測方法作為強制標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判斷食品安全與否的基本依據(jù)是食品中是否存在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及該物質是否超過限量。檢驗方法與規(guī)程只是手段,首先應該強調方法的準確度。其次,從國情出發(fā)還要考慮經濟性和先進程度。應該根據(jù)實際需要和條件在國標(或行標)規(guī)定的范圍內選用適宜的檢測方法。且國際上也沒有把檢測方法作為強制性標準的。
馮平在提案中舉例說明,如:苯并(a)芘的測定,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中僅規(guī)定了《GB/T 5009.27》為檢測苯并(a)芘的方法,即紙色譜的熒光光度計和比色測定的方法。但現(xiàn)在采用液相色譜法(HPLC)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早已面世。如:《NY/T1666-2008肉制品中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SC/T3041-2008水產品中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GB/T22509-2008動植物油脂苯并(a)芘的測定反相高效液相色譜法》等?,F(xiàn)在大部分食品與農產品的污染物限量均按照GB2762-2012標準執(zhí)行,檢測時對照GB2762-2012中苯并芘的限量標準對產品中進行判定,方法必須依照GB/T 5009.27,其他檢測方法無效。盡管新的標準方法準確度高、出結果快,但檢測機構不能合法使用,影響了檢測效率和社會效果,并且造成社會公共資源的極大浪費。
又如:GB 2762-2012中規(guī)定鎘(Cd)的檢測方法為GB/T 5009.15,此方法為原子吸收法,而隨著檢測技術發(fā)展,新的檢測手段“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ICP-MS)法也已經出臺,如《SN/T0448-2011進出口食品中砷、汞、鉛、鎘的檢測方法》采取了(ICP-MS)法,但因GB 2762-2012只準許使用GB/T 5009.15規(guī)定的方法,限制了新技術在檢測工作中的使用。
有新檢測方法
不應限制使用原有檢測方法
馮平介紹,新的檢測方法出現(xiàn)后,原有的成熟檢測方法也不應限制使用。如:“植物源性食品中稀土含量的檢測”GB5009.94-2012代替GB/T 5009.94-2003時,新標準中只規(guī)定了(ICP-MS)法,取消了電感耦合等離子體(ICP)法。而(ICP)法測定稀土含量是準確的,取消此法,很多檢測機構的ICP設備將會閑置。同時ICP-MS屬于發(fā)達國家限制向中國出口的儀器(半軍品),進口受限多、周期長,使檢測工作的開展極大地受制于人。同時,國外高端儀器在我國檢測市場處于壟斷地位,新的檢測方法過分依賴高端進口儀器,用作食品安全的強制標準使國外儀器商大大受益。由于機構重復建設,為了適應檢測方法的要求,檢測設備不得不大量進口,檢測領域成了國外高端儀器公司的試驗場和最大消費市場。
檢驗方法與規(guī)程作為強制標準在產品限量標準中規(guī)定的初衷是為了規(guī)范檢測市場,但由于檢驗方法標準研究的分散性和多樣化,制定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時受到領域、信息等方面的局限,往往不可能做到全覆蓋,且又很難及時增補,造成了大量檢驗方法研究成果的閑置。
檢測方法應適合我國國情
不應強制過度依賴高端儀器
為此,馮平在提案中建議:
1. 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檢驗方法與規(guī)程”不再作為強制性標準。
2. 檢測方法應適合我國經濟發(fā)展水平,不應強制過度依賴高端儀器。
3. 明確國家標準及行業(yè)標準中一種最科學、準確的檢驗方法為相關食品安全限量的仲裁方法和復檢方法。
4. 相關檢測機構可依據(jù)國家及行業(yè)標準選用適合范圍的檢測方法。